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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,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,保障考生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对有考试违规行为者和学习中心,学院除对其通报批评外,分别给予如下处理:
1. 考生违规,该科成绩以“作弊”处理;
2. 违规情况若是学习中心集体行为,学院将根据学习中心量化管理要求对学习中心依规处理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“作弊”处理:
1. 网考时接听手机,查看具有存储、上网功能终端设备的;
2. 闭卷网考时查看资料的;
3. 网考时由他人协助考试的;
4. 网考动态人脸识别显示采用考生视频录像、考生照片,而非考生本人直接答题的;
5. 网考时佩戴耳机的行为。
三、申诉
考生对于学院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,应在处理决定公布五日内向学院提请复议。学院自接受复议申请十五日内给予最终答复。